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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貨管理及貨物損失賠償的規定
為了規范退貨管理,使之符合新版GSP的有關規定,最大限度減少公司和客戶不必要的損失,特制定如下規定:
1. 所退商品必須是公司所售出的商品;
2. 商品出售三個月內并且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允許無條件退貨(如小包裝上有貼標簽、損壞、折痕、污染以等一律不能退貨),即從開票日起,到退回公司應在三個月之內,超出三個月且無質量問題的商品不允許退貨。
3. 進口商品、合資品牌商品、特殊保管儲藏的商品(冷藏性生物制品)無質量問題不允許退貨;
4. 客戶預訂的且公司專門為其采購的商品不準退貨;季節性商品已明顯過銷售季節的,不準退貨;近效期的折價銷售的商品不予退貨;
5. 在促銷活動時購買的且享受了促銷政策的商品(包括訂貨會后已兌現了返利的商品)不準退貨;
6. 配送過程中出現的破損,須在貨到三天內通知本片區所在業務員或開票員(業務員或開票員會寫退貨通知單,客戶憑退貨通知單上的商品退回);
7. 從開票日起,超過十五天的少貨事件,公司不予受理;
8. 數量少于最小銷售包裝,且我公司無法進行再次銷售的商品不準退貨;
9. 所有禁退品種開票發貨后除質量問題外一律不得退貨(隨貨聯上編號前帶“*”的商品)
10. 近效期(六個月內)品種不得退貨,開票時已是近效期的,允許退貨。
違反以上規定,由相關業務員承擔全責,本公司退貨操作流程由各片區業務員解答。
客戶咨詢、投訴電話:0574-87512612
寧波藥材股份有限公司
2013年12月27日